2008年4月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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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后,她把律师告上了法庭
葛东方 项炯

  这是一起因医疗纠纷而引发的官司。台州人徐某怀疑她委托的律师与被告医院方勾结,故意不履行律师的职责,致使自己的利益受损。因此,徐某一怒之下将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3月31日,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医疗纠纷引发代理官司
  2003年4月23日,徐某到台州市立医院就诊。院方作出了不确定的诊断“高血压、低血钾、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失血性贫血、子宫肌瘤?”为进一步查明病因,经徐某和其家人同意,市立医院于4月29日将徐某送往上海华山医院治疗。第二天中午,徐某突发头痛进而昏厥,诊断为脑出血。经华山医院抢救和治疗,出院后徐某产生了记忆力下降等后遗症。
  事后,徐某及其家人觉得华山医院在对其诊治中存在着错误与失职。因此,徐某委托浙江××律师事务所(注:该所已于2007年3月注销)的律师刘志(系化名)为诉讼代理人,于2004年4月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
  静安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华山医院在对徐某的诊治过程中并未存在过错和违规现象,徐某的病情恶化非院方的原因造成,所以驳回徐某要求华山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诉请。之后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不久后,徐某又将台州市立医院和华山医院一并列为被告,起诉至台州市椒江区法院。由于两被告均为独立的法人,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而且徐某再次起诉华山医院有违“一事不再审”的审判原则,故法院驳回了徐某的起诉。不过,徐某和其家人在这次诉讼中有了重大发现——为其代理的浙江××律师事务所原来担任着市立医院的常年法律顾问,而台州市立医院自称为上海华山医院台州分院,如此一来,该律师事务所不就等于是华山医院的法律顾问吗?那他刘志怎么会尽力替我打这场官司?
  因此,今年1月2日,徐某一纸诉状将原该律师事务所的五名合伙律师(包括刘志)告上了法庭,状告他们违反《律师法》的规定和律师的行业规范,在为原告代理的同时和被告方有利害关系,存在违法代理,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646088.94元。

  焦点一:台州市市立医院和华山医院究竟是什么关系?
  徐某认为:台州市立医院的门口挂着“华山医院台州分院”的牌子,而且自己后来回到该院继续治疗时的医生也是华山医院的。显然,两家医院实为同一家单位。
  被告则认为:“华山医院台州分院”仅是冠名,不足以证明两家医院是同一单位。

  焦点二:刘志及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违法代理和失职行为?
  徐某认为,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市立医院的常年法律顾问,与华山医院存在着利害关系,违反了《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属于典型的违法代理。
  另外,在对华山医院的诉讼中,律师刘志怠于申请法院保全重要的证据原件——病历本,致使病历被院方篡改。而在出现不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后,刘志并未申请法院重新进行鉴定。这些都违背了律师的职责。
  刘志辩称:他在接受诉讼代理后,努力为徐某收集证据,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并及时对鉴定结论向法院提出书面质疑,要求法院对修改病历本的情况进行确认。但鉴定机构复函确认华山医院对徐某的治疗不存在失职,同时还明确病历本中修改的内容与患者病情恶化一事无因果关系。所以,我已经积极地履行了律师的职责和义务,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存在失职行为。并且,律师事务所与华山医院不存在任何利益往来,不具有利害关系,所以违法代理也无从谈起。

  法院的认定和分析
  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质证意见、辩论意见进行了严谨的分析和讨论,作出了认定:
  根据两家医院所签的合作合同,两家医院只存在横向的合作关系,并无纵向的隶属关系,台州市立医院不是华山医院的分支机构,两家医院均是独立的法人。即使两家医院存在利害关系,也不能由此推断律师事务所因和市立医院存在服务关系便必然和华山医院存有利害关系。所以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律师事务所并未进行违法代理。
  至于律师刘志是否存在失职行为,因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的判决书中,明确记载了原告方提出对鉴定结果的质疑,并请求对病历中的修改进行鉴定。所以,不能认定律师刘志在代理诉讼中失职。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在状告华山医院的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并非是律师失职,而是法院认定医院在处理诊治中无违规现象。
  最终,台州市椒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